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分类导航
>>超级搜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热点文章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单位在集资建房中与职工作出的不得转卖、转让、出租集资房的约定,只能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单位在集资建房中与职工作出的不得转卖、转让、出租集资房的约定,只能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05-24 14:15:52 阅读次数: 1145

单位在集资建房中与职工作出的不得转卖、转让、出租集资房的约定,只能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单位在集资建房中与职工作出的不得转卖、转让、出租集资房的约定,只能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当职工选择将自己集资所取得的房屋转让给他人时,单位与职工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即使因职工向第三人转让房屋导致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应由职工向单位承担,并不能导致职工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对出卖人以其与单位之间有限制性约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应支持。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15053167680

——此文由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www.jnfc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明知不符购房条件仍签购房合同者需承担违约责任
下一篇: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双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Copyright© 2017-2018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张波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61号山钢新天地8号楼12层
手机:15053167680 邮箱:15053167680@163.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