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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房并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05-24 14:11:00 阅读次数: 1242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房并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合同载有双方就商场的管理、收费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约定,并非是对合同生效、解除所作的特殊约定,因此,该补充协议系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协议,不存在一个为另一个条件的问题,卖方在补充协议中提出的要求,与主合同约定的内容明显不符,改变了主合同性质,侵犯了卖方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卖方在买方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后,以买方不签订补充协议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并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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