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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于重要事实保持沉默,使买受人基于错误认识签约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并返还定金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05-16 14:32:08 阅读次数: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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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于重要事实保持沉默,使买受人基于错误认识签约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并返还定金

————潘秀江、刘慧芳与高小军、姚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要旨

  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出卖人居住期间曾发生其子不幸从窗户摔落致死的意外事故,对合同订立与否或者对合同订立的条件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向买受人予以披露。出卖人保持沉默的行为客观上使买受人未能及时了解相关事实而陷于错误,并基于该错误实施了签约行为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并返还定金。

 

案例正文


  
潘秀江、刘慧芳与高小军、姚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6民终3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小军,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进,女,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怀深,男,194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系上诉人姚进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秀江,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慧芳,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审被告:陈乐萍,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上诉人高小军、姚进因与被上诉人潘秀江、刘慧芳、原审被告陈乐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2016)浙0624民初第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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