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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不知情 房屋抵押登记被撤销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12-21 18:38:22 阅读次数: 1100
共有人不知情 房屋抵押登记被撤销
2011-03-29 14:47:24
     中国法院网讯 (周利双 乐剑军)  3月28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黄乃华、胡镇诉被告新田县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胡良高、新田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他项产权)行政纠纷一案宣告判决:撤销新田县房产管理局于1998年7月25日对新政字第835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办理的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合同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纠纷律师   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合同纠纷律师.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 15053167680. 抵押登记及颁发的新房他字第98313号《房屋他项权证》。 

  1989年11月30日,新田县人民政府为新田县城关镇的私产房屋颁发了新政字第835号《房屋所有权证》,确定所有权人为胡良高,共有人为黄乃华、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合同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纠纷律师   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合同纠纷律师.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 15053167680. 胡镇。

  1998年7月25日,胡良高为向新田县信用联社申请借款,将该房屋经新田县房产局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进行房屋估价后,与信用联社的城东信用社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同日,胡良高向县房产局提交了新政字第835号《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对该房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县房产局受理该申请后,在该房屋共有人黄乃华、胡镇未到现场签字同意和未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的情况下,为胡良高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于同日颁发了新房他字第98313号《房屋他项权证》和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上签具了书面的房屋抵押审核意见。

  2010年12月,二原告发现县房产局已对该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新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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